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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川欽專題報導】套房欠租逾兩個月,房東該如何自保?地政法學專家吳有道博士受訪時指出,逾期租金達兩期,法律即賦予房東可終止契約的明確權利,房東不是拿房客沒輒,只是要依程序走。
    台灣租屋市場糾紛年年攀升,其中「承租人積欠租金」更是最常見的案件,近期一件發生於中部的套房租賃爭議,再度引起社會關注:一名李姓房東甲於民國114年9月1日將自宅套房出租給承租人乙,乙先繳一個月租金5,000元以及兩個月押金10,000元後,竟長達兩個月未再繳租,場面一度僵持,針對此案,地政法學專家吳有道博士表示,欠租事件並非單一案件,而是台灣租屋市場的縮影;吳博士指出,台灣現行法律非常明確,根據「民法」第440條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承租人遲付租金達二期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另租金積欠達二個月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因此,當乙逾期未繳兩期時,房東甲的「終止租約」權利已經成立。
    吳博士指出,很多房東以為不能趕人,其實法律明確授權,只是要用對方法,避免引發侵入住居爭議,房東可依法提出下列主張?第一步:寄發存證信函;存證信函是最重要的程序,也是日後訴訟與強制執行的法律基礎,信函內容重點:一、列明欠租期間與金額;二、限期七日內清償;三、表明逾期即終止契約;4四、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第二步期限屆至,租約即終止,當承租人未依期限補繳,租賃契約即自動失效,乙自此成為無權占有人,房東可進一步要求交還房屋:第三步申請調解或提告返還租賃物,調解快速、成本低;若調解不成,俟法院判決確定後,房東可申請強制執行拆鎖、清空房屋和請求占用期間「不當得利」。
    吳博士強調,切勿自行破門清空,否則房東反而可能吃上刑責,最後一步可主張押金扣抵與後續求償,押金的法律性質為「債務擔保」,房東可以押金扣抵兩期欠租10,000元;若房屋損壞,可另請求賠償,押金不足部分仍可追討。
    吳有道博士呼籲所有出租人,「欠租兩期不是小事,房東不是沒有權利趕人,只是必須依程序走,才不會讓自己從被害人變成加害人,這起案件凸顯出租方與承租方權利義務的嚴格界線,也提醒社會必須重新重視租屋契約的重要性與法律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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