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有關容積移轉業務,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推動成果顯著,不過市議員李天生16日質詢指出,文化局「文化古蹟容積移轉」業務長期「掛蛋」,要求反映中央修改相關法令,以利順利推動執行,避免古蹟遭到拆除,有助文化古蹟保存。
李天生指出,都發局辨理容積移轉業務,目前除「捐地」外,另外開辨、「代金」方式推動,市府利用容積代金辨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加速公共設施開發,有助提升地方建設;其中111年編列容積代金支應道路開闢案件用地費共8件,計22億3300元,112年共15案,計58億61萬4千元,成果不錯。
此外,李天生表示,為避免古蹟遭到拆除,政府訂有「文化古蹟容積移轉」政策,希望經由容積移轉獎勵,避免文化古蹟經常遭到拆除,達到保存文化古蹟的目的,但是這項政策實施多年,台中市都是掛零,完全沒有成果,因此不時傳出本市各種古蹟、歷史建築遭到拆除,引發爭議。
李天生強調,文化古蹟容積移轉,目前為止,只是台北市有成功案例,中南部縣市全部掛蛋,原因是文化古蹟容積移轉限制在同一都市計劃區,限制嚴格,另外,業者還要考慮更換地段的地價是否等值或有利可圖,避免出現損失。
李天生說明,台北市全區只有一個都市計劃,推動文化古蹟容積移轉,困難較少,要求市府反映中央適當放寬,甚至考慮將台中市重整為一個都市計劃區,以利推動文化古蹟容積移轉,有助文化古蹟保存!
文化局回應表示,有關古蹟容移獎勵,現行法規依據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規定及其子法「古蹟容積移轉辦法」;依現行法規,因指定為古蹟致使原依法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限,可等值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它任何一宗建築使用。
但實務上古蹟容移的誘因有限,首先,古蹟定著土地與建物往往分屬不同所有權人,持分複雜且保存意願分歧,難有共識提出申請;其次,現行法規並非以市價計算,所有權人直接開發的收益仍遠大於保存。
此外,容移獎勵僅限古蹟,其他文化資產如歷史建築與紀念建築均不適用,嚴重侷限文化資產保存的彈性。最重要的是,現行法規規定容移須在同一都市計畫範圍內,對所有人容移不利,若要移到台中市其他區域,要經內政部都審會同意,困難度太大,因此仍須透過中央統一修法,制定更為實用、更有誘因的獎勵規範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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