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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記點記次新制宣導與懶人包

【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台中區漁會及相關漁民協會等團體,於25日上午動員梧棲、清水、大甲、大安、龍井等地區漁船約124艘、人員約230人,由各漁港集合後出發,相約集結於台中港錨泊區共同經過、出海捕魚,並表達對台中港建、擴港後,未合理補償漁場損失的強烈訴求。

對此,台中港務公司建議漁民可依照拜會協商的建議方式辦理,冀望漁會能與漁民溝通,共同面對協商,找出可行方案解決多年未解的難題。就這次的共同出海漁撈作業後,聚集於台中港錨泊區舉白布條於海上抗議一節,台中港務分公司除仍柔性勸導外,亦將持續透過漁會溝通協調,希望漁民朋友能在不影響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理性表達訴求。
    
台中區漁會總幹事趙朝森表示,台中港建擴港高達4666公頃海域及北防波堤延伸等工程,造成原漁場大幅限縮,沿近海漁業生態飽受衝擊,導致梧棲等漁港機漁船(筏)業者及漁民,未蒙其利先深受其害;至今未獲得合理補償,嚴重影漁民生計。

趙朝森說,台中港從民國62年建港起,分三期陸續展開闢建航道、碼頭、工業港區、火力發電廠、海堤等工程,迄今仍繼續施工中;因台中港闢建及港區的劃界、船舶航行等,漁民原有作業漁場不斷被限縮、遭到嚴重干擾等,機漁船停泊區數次被迫遷移,以致漁業資源減少造成漁民作業重大損失。

趙朝森指出,自民國76年起漁民因生計受到嚴重影響,陸續衍生數起損失陳情求償案,其中僅有6件獲得重視補償,卻獨漏機漁船部分,導致機漁船業者不斷陳情抗議,延宕至今仍未獲得補償,嚴重影響機漁船業者及漁民生計,亟待上級輔導單位的重視,依循他港慣例給予合理補償救濟。

趙朝森表示,令人不解的是,台中港務局原本同意辦理發放補償金,後因高層長官更換後,反要求漁民尚須再提「受損新事證」來搪塞,至今尚未完成補償事宜,更未依交通部民國100年2月25日交航字第1000022469號函示辦理。

趙朝森認為,台中港務分公司應承繼前台中港務局,基於「平等原則」及「損失補償」法理,比照本區及全國所有漁港機漁船及漁民補償方式,於同等情況下均得到合理補償,唯本案至今尚未完成補償;台中港務分公司應儘速辦理後續補償作業,以維漁民生計。

趙朝森強調,建請政府爾後若有推動重大海上工程施工,如對漁民生計有所損害之虞者,應先主動與台中區漁會及漁民、船主等,先進行溝通協調,以確保漁民生計及權益,以免滋生民怨造成糾紛而衍生海上抗爭,不過如今天的抗議無法獲得滿意答覆,27日將再出航抗議!

台中港務分公司提出澄清說明表示,台中港自民國62年建港迄今,已歷經數件漁業補償(包括臺電公司台中發電廠4件、原台中港務局2件),惟台中區漁會於民國85年提出梧棲漁港機漁船漁民受台中港建港影響漁業損失要求補償案,原台中港務局於88年及90年分別送專業單位評估,結果均為補償無從成立,並報奉交通部核定後,函復台中區漁會無法予以補償,當時已完成行政程序。
    
台中區漁會於今年再度表達機漁船漁民受台中港建港影響致漁業損失要求補償,台中港務分公司接獲訊息後,已7次拜訪台中區漁會,了解其訴求及協商,台中港務分公司請漁會依歷次協調共識,正式提出佐證資料及相關說明,俾依行政程序研議,當時漁會表示正整理歷史資料中,並已發函相關行政機關調閱資料,備齊後正式提出說明;台中港務分公司很積極且正面處理,但遺憾在等候漁會的送件資料時期,發生這次的陳抗事件。
    
台中港務分公司強調,台中港建港時期對於漁民傳統作業水域之補償,早於港務局時代已辦理完成,目前南填方區(Ⅲ、Ⅳ)填築土地,係為配合經濟部能源政策需求用地所辦理之造地工程,該工程區係位於前述已完成漁業補償,且經行政院核定的台中港商港範圍內,符合商港法及相關行政程序,應無涉所提影響漁民權益之情形,至於近年進駐港區投資的相關行業,其建設與經營亦皆符合環保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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