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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胡永承立法院報導]海巡署退役的「金門艦」,如今成為菲律賓海岸防衛隊的「薩蘭加尼艦」。船送出去了,政府有沒有想清楚風險、做好保障? 昨日在立法院,我當面質詢外交部長林佳龍:這艘船未來會不會被用來驅趕、騷擾,甚至危害台灣漁船?外交部究竟扮演什麼角色? 我認同推動外交合作、維護區域海事安全,但台灣人民不會忘記,2013年「廣大興28號」事件,菲方執法人員對我國漁民開槍,造成傷亡。這樣的教訓,政府豈能不審慎? 林部長回覆,船艦僅限在菲律賓南部相關海域,執行人道援助、災害應變及海洋環境保護,不能對漁船執法,也不能用於軍事用途。 既然有限制,誰承諾?誰確保?違反了怎麼辦? 賴政府宣稱,雙方簽有協議,違反限制可撤銷合約、要求返還船艦。但經質詢確認,跟我們簽約的是菲律賓NGO,實際拿到船、使用船的,卻是菲律賓海岸防衛隊! 民間組織簽約,官方使用,這是兩回事。海岸防衛隊若不守承諾,NGO有什麼能力要求菲國政府還船?我們拿著與民間團體簽的合約,到底找誰負責、如何執行? 所以我不斷追問:菲律賓官方有沒有正式簽字,接受使用限制與責任? 亞太司長林昭宏從「默契」、「認知」答到「官方認可」,未明確交代正式簽署情形。認可是什麼形式?有沒有書面承諾?違約如何追回船艦?外交部不能只說協議很清楚,卻答不出實際使用船艦的官方,究竟受到什麼約束! 台菲在經濟海域、漁權及南海主權上仍有爭議。菲國對中華民國的主權與相關權益,並非一向友善,今天願意合作,不代表明天利益衝突時,仍會照我們期待行事。 每個國家都優先考量自身利益,一旦菲國政策改變,我們還有多少控管能力?會不會「養老鼠咬布袋」,讓送出去的船反過來對付自己人? 這些風險,外交部現在就要面對。我要求外交部提出書面資料,說明船艦交付後,菲國的官方承諾、後續監督、違約應變,以及追回船艦的具體機制,不能等到有漁民受害才補破網。 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尊嚴與漁民權益,不能只靠默契,更不能只憑口頭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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