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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胡永承立院報導]部長的說明,怎麼還是看不懂 賄選當然要查,但標準也要講清楚。哪些情況可能踩線,要讓人民理解,也讓第一線執法更有依循。 1.法務部新聞稿(2022年10月):標題寫「查賄標準,明確化」。內文說,30元以下不構成賄選「僅限於附著文宣之宣傳物品」,其他物品「檢察官將會依法發動偵查」。 2.最高檢《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附著文宣、價值30元以下的宣傳物品,「原則上不構成賄選犯罪」。 3.法務部長(2026年10月13日立法院答詢):「30元就是一種發動偵查的門檻」;又說超過30元不一定有問題,低於30元也可能有問題,要個案判斷。 三個說法,三種講法:「不構成賄選」、「限文宣、其他要查」、「發動偵查的門檻」。30元到底是什麼? 司法實務上,有人檢舉,案件就會分案查證,跟東西值29塊還是31塊沒有絕對關係。把「不構成賄選」跟「發動偵查門檻」(要不要查)講在一起,容易讓人誤會,以為30元以下就是安全牌。 更何況,這個30元是民國90年(2001年)的檢察長會議結論,用了超過25年,從沒跟物價指數連動過一次。2022年例舉大翻修,新增了虛擬貨幣、第三方支付、假訊息、境外資金滲透……通通與時俱進。 唯獨這個30元,原封不動躺了1/4個世紀。 法務部說,要看「對價關係」,白話就是有沒有用好處交換選票。這個原則我認同。接下來更應該說明:要看哪些事實?不同情況,又該怎麼區分? 我在書面質詢中要求 《例舉》對宣傳物品列出30元參考值;對餐飲、助選辨識衣帽,則使用「社會常情」、「臨時性」、「簡便性」等說法。卻毫無判準。一般人看了,還是會問:什麼叫「不逾越社會常情」? 既然「查賄標準明確化」,就應該把界線說明白,再用案例幫助大家理解。 我請法務部於三個月內邀集第一線檢警調、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共同討論三件事: 物價:30元標準從民國90年已經25年,應予評估、調整。 界線:《例舉》不能只是結論清單。請把法院已確立的判斷要素(對象、時間、方法、價額、數量、社會相當性)轉成執法可用的一般性判準,包含大量採購怎麼估價,再用實際案例說明「社會常情」「臨時性、簡便性」。 一致:檢察、警調、廉政、政風各系統,用同一套說法對外說明,不要再用「發動偵查門檻」這類簡化用語,讓人誤會。 查賄要嚴,標準更要清楚。說好的查賄「明確化」呢?部長,#30塊門檻到底在哪? 截圖來源:快點TV 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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