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胡永承立院報導〕非最嚴重情節「免死」?】 每天提心吊膽過日子,好不容易拿到法院的保護令,以為生活終於能回歸平靜; 結果在光天化日的大馬路上,卻被兇手開車撞翻,接著持預藏的刀子狂刺、拿鋁棒把頭活活打爛…… 一場殘暴殺戮後、家屬哭乾眼淚走進法庭,等到的不是公道,而是:因為無法證明事前有連續殺人計畫,所以這不算情節最嚴重,判無期徒刑。 保護令保護不了人,司法也給不了被害家庭最基本的交代嗎? 檢察官具體求處死刑,法院依憲判8大法官意旨,以 #無法證明預謀階段有連續殺人計畫為由,#不符合情節最嚴重犯罪,判處無期徒刑。 司法最冰冷的荒謬:殺人犯只要「沒計畫」,手段再殘暴都不算最嚴重? 被害人拿著保護令,等不到保護 被害人相信法律聲請保護令,但兇手當街瘋狂砍殺時,國家根本保護不了無辜百姓。 車上有刀、有鋁棒,先追撞再殺人, 這叫不算最嚴重? 法院說:無法證明有預謀殺人計畫,哪怕手段再兇殘、當街連殺兩人,在法院眼裡就不算「情節最嚴重」? 憲判8號成了免死公式? 憲判8號所列的「非計畫性」判斷標準,只是舉例參考,卻被司法當成口袋免死條款,處處替殺人犯找不判死的理由。 我們要問的是:準備致命工具、當街追撞屠殺,為什麼還能是「非預謀」? 兇手明知有保護令、天天騷擾跟蹤,車上備妥致命的廚刀和鋁棒,還駕車衝撞被害人,當街拿刀狂刺、拿鋁棒把頭打爛。這不是預謀,什麼才是預謀? 受害家庭破碎、嚇壞整個社會,只因「沒有事前計畫殺人」?就不算最嚴重? 更荒謬的,是保護令都當廢紙、敢在光化日下大開殺戒的人,法院還替他背書說「再犯危險低」? 有人總在高談闊論講著「國家不能殺人」、「每個人都有改變的可能」等漂亮話。但請搞清楚:這是一場血淋淋、奪走兩條人命的殘暴殺戮! 如果法律最後只剩下對殺人犯的體諒,卻看不見被害人的生命、家屬的眼淚、社會的恐懼,那憑什麼要人民相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