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7/27(記者/張瑞枝立院報導)立法院審查學校午餐及教育條例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提案學校飲食健康促進法草案 第一條為提升萬校供餐品質,規範相間事宜,建立飲食教育,以促進學生健全身心發展、特訂定之,有關學校供餐及飲食教育相關事項,優先試用本法之規定邊法莫規定者是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八條學校共餐與學校自設廚房共餐為原則必要時可以下列方式辦理之 一自設廚房委外辦理學校供餐、 二有鄰近學校供餐。 三留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中央廚房供餐。 四.外訂.盒餐或團膳方式供餐。 學校依第一項第二款是第四款規定供餐時應由鄰近之學校盒餐團膳廠商或中央廚房供餐、不受行政區域劃分之限制。 學校供應飲食應尊重學生多元飲食需求。 各該主管機關應鼓勵及輔助學校自設修繕、及更新廚房及相關設備、以供應飲食:請補助辦法或自製法規留各該主管機關訂 之。 學校自設廚房者與廚房及相關設備之設置修繕及更新應考量水資源及能源之潔淨於永續。 學校得以餘裕空間設置獨立用餐空間其獎勵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