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7.23(記者/張瑞枝立院報導 )委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司法審理情形消費者權利保障暨、相關法制檢討 莊瑞雄委員咨詢政務次長林靜儀對於此次重大食品油安問題衛生福利部是否有周全的因應政策 次長林靜儀 (一)關於中聯油脂於115年4月監製造知道豆沙拉油原料油精檢驗出一級致癌物 笨駢芘超標.經衛福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44條拆除罰鍰.台中地方檢察署並發動偵查偵訊認 中聯油脂總經理渉食安法第49條第4項.第1項之過失製造加工有毒危害人體健康之物質食品同法第49條第2項之違反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及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在不實文書等罪嫌重大而依刑事法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申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訊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裁定以2.000萬元具保後檢察官提起看抗告.台灣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原材店理油不備具保.能否防免逃亡與勾串滅證仍有重大疑慮唯有撤銷原裁定發回.台中地方法院與同年月17日裁定覊押接見兩月便禁止接見.通信.台中地院115年7月17日新聞參照) 二上開強制處分之審查均系法院依刑事訴訟法就羈押要件所謂具體個案資裁.量判斷.本院尊重法院之職權。 在歷史重大食安事件之行是審理的情形我國字102年起陸續發生數起重大食用油4件法院審理結果已累積相當案足供刑事裁定之時效知舉例如下.在102年大統長基案大統長基公司以低價油品參入銅葉綠素調色冒充橄欖油等產品販售負責人高振利先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嗣經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巡至上志力13號刑事判決改判改善高振利有期徒刑12年,大統長公司科罰金3800萬元確定後由最高檢察署對確定判有提起非常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自地26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 (二)強冠餿水油案103年強冠公司以回收廢油混製食用豬油負責人葉文祥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判處葉文祥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強冠公司科罰金1億2000萬元.未扣按犯罪所得8150萬4275元沒收。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三.頂新越南油品案103年頂新製油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非供人使用之油脂混製食用油本案經彰化地方法院一審諭知無罪.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改判前董事長魏應充有期徒刑15年嗣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刑事判決就部份犯罪駁回上訴(該部分魏應充足有期徒刑五年9月確定。) 其餘部分發回更一神改判9年2月,中筋最高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第11年43.246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於111年7月29日全案定讞點心自由公司併科罰金一億六千多萬急就犯罪所得諭知沒收催繳. 食品安全治理。寄行政管制刑事制裁與民視就寄三者相互支撐缺一不可之整體制度行政管制種在前端預防與風險管控.刑事著眼於嚇阻懲治重大不法、民事貴任則在填補損害三者環環相扣任一環結失靈均將削弱人民對食品安全體系之信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