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順德臺中報導】江姓男子駕駛一輛停在臺中港碼頭的拖車去加油,啟動時卻未注意同時間賴姓輪胎行員工正在車底更換輪胎,車輪輾過賴男頭顱致死,江男辯稱不知有人在車底作業;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十月,全案上訴後,二審認江男符合自首,改判八月徒刑,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江姓男子是一間運輸公司的主管受周姓同事之託,替一輛拖車加油,但同時間,周男又聯絡輪胎行賴姓員工,替該輛拖車換胎,賴男駕駛小貨車停靠於拖車右後側,牽引管線入車底,並以千斤頂頂高輪軸後,鑽入車底作業。
江男有多年駕駛經驗,依規定起駛前應詳查車輛四周、車底及輪胎有無障礙或人員,當日是晴天、光線充足,無不能注意的狀況,但仍疏未查看,即啟動拖車,導致賴男頭面部遭重車輾壓,顱骨碎裂當場死亡。
臺中地方法院審認,江男駕駛經驗豐富,已持有普通聯結車駕照長達廿五載,理應嚴守行車規則,卻一時疏忽釀成廿一歲賴男命喪車底,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雖江男於偵查、審判中都坦承犯行,但雙方調解因條件差距懸殊,未能成立。
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十月,江男認量刑過重,上訴臺中高分院,上訴主張,他是受同事之託代為加油,同事也未告知已委託輪胎行換胎,被害人在作業時也沒有告知,請求輕判,二審認為江男符合自首要件,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八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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