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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針對公務機關職場霸凌,民進黨台中市議員林德宇13日在議會質詢時表示,「職場霸凌零容忍」市府應帶頭做到,尤其對已經調查程序宣告成立的職場霸凌行為,不能僅把對行為人的「調職」視作懲處,而應該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施予考績獎懲,嚴禁官官相護,大事化無事,縱放霸凌行為。

市議員林德宇表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明文規定「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林德宇說,職場霸凌零容忍,公務機關,尤其是台中市政府,一定要帶頭做到。他先問人事處陳處長,公務員的職場霸凌,經調查結果已經成立,霸凌行為已成立,「調職是不是懲處?」

人事處長陳月春答詢表示,如果說調職的部分是涉及到任用,調職是首長的用人權。如果經調查成立的話,就是要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懲處。

林德宇強調,「調職不是懲處」,調職是管理行為,調職是基於要調查事實、預防加害行為再發生。職場霸凌的行為,經調查已經成立者,不可用單憑對行為人調職來敷衍,不能官官相護,他要求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對於霸凌行為的行為人一定給予考績懲處。

林德宇質問人事處長陳月春,雖然警政、政風、主計是人事一條鞭,不歸人事處管理,但警察、政風是不是都應該同一個標準?陳月春答詢表示,對。

林德宇提醒在場的政風處長林煥淳,調職不是懲處,霸凌行為如果成立,通通一樣,只有一套標準,要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基於對職場安全的保障,對行為人施予考績獎懲,唯有考績的懲處才是實際作為,調職不是懲處。他強調,警察局長在現場,他一樣也會再提醒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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