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台中市無黨籍議員陳廷秀於1日議會質詢,關於「研擬調整台中市住宅區騎樓停車規勸時間專案報告」議題,關於騎樓停車爭議,確實讓民眾很困擾,包括所有市府同仁或者民意代表,也讓警察局同仁礙於法令處理很麻煩。
陳廷秀議員提出建議,在警方執法的過程,還是法、理、情要兼容並蓄,尤其停車問題要做些配套,他舉例,就好像在日本買車,要有車庫、要有車庫證明;在新加坡,車為什麼賣那麼貴,因為它用高車價來控制你的車量數;他問警察局長,有沒有辦法來建議修法,讓未來的停車規範、罰則制訂等,也能把相關配套法令訂好。
台中市警察局長吳敬田議會中回覆,關於政策面部分主管單位為交通局,需由交通局來做回應,警察局屬於執法面,針對這樣的問題,會盡量用法律面從寬來處理。
中市警察局表示,對於騎樓停放汽車,依據法令規定,在「深夜時段0至6時」或「上、下客貨的臨停」且不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時均以勸導為原則免予舉發;騎樓停放機車及慢車,則依市府公告「市府公告騎樓、人行道寬度3公尺以上得停放機慢車之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警察局指出,交通違規檢舉分為110、簡訊報案檢舉及交通違規線上檢舉,有關110報案檢舉部分,目前已針對幾種惡意檢舉的態樣建立派案篩選機制,採併案處理,且2小時內不再重複舉發,減少基層同仁的負擔,同時保障市民權益並兼顧治交安工作之警力需求。
警察局呼籲無論是法定騎樓或私設騎樓,大法官曾解釋只要有供「公眾通行」為目的者,「騎樓」是人行道的範圍,而騎樓停汽車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違規停車,處罰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警方雖可依法定要件實施勸導,但若有嚴重妨礙人車通行者,仍必須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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