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佳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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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別讓守護正義的人,成為制度下的孤獨者。林瓊嘉律師22日表示,在許多人的印象中,律師站在法庭上,是為他人發聲。然而,很少有人看見,在那份專業與責任的背後,隱藏著多少風險與壓力。保護律師,就是保障人民爭取正義的權利;維護律師安全,就是守護司法制度最後的尊嚴。林瓊嘉律師誠摯呼籲立法委員與社會各界支持增訂律師人身安全專條,盡早三讀通過律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

林瓊嘉律師指出,近年來,越來越多律師在處理高衝突案件時,遭受威嚇、跟蹤,甚至直接面臨暴力。有人在法庭內外遭辱罵攻擊,有人在辦公室收到威脅訊息,甚至有人因此失去生命。

林瓊嘉律師說,當一位律師在決定是否接案時,必須先衡量:「這件案子會不會危及自己與家人的安全?」這樣的司法環境,對任何一個法治社會而言,都是嚴重的警訊。如果高風險案件逐漸無人願意承辦,最終受害的,不只是律師,而是那些最需要法律協助的人民。

林瓊嘉律師也說,當保護律師,並不是為某一職業爭取特權,而是為了確保社會上每一個人在需要時,都能找到願意為他挺身而出的人。因此,我們呼籲建立律師執業安全的立法是作制度性保障。讓守護正義的人,不必再孤身面對風險,也讓司法制度,能在更穩固的基礎上運作。

林瓊嘉律師說明,律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草案)內容,對於律師依法執行職務時,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足以妨害其執行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律師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瓊嘉律師說明立法理由,一、本草案係補充現行刑法普通傷害、恐嚇及強制等罪名之不足,並參酌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社會工作師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罪之立法精神,建立對等之專業安全保護制度,以維持法律體系之衡平性與一致性。

二、為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並強化對重大侵害行為之嚇阻效果,爰明定因妨害律師執行職務而致其死亡或重傷之結果加重處罰規定。本條構成要件並以「依法執行職務」及「足以妨害執行職務」為限縮要件,以避免過度入罪,並兼顧言論自由與比例原則之憲法保障。

三、本草案對人民權益及司法制度之影響如下:(一)強化律師執業安全,降低暴力風險。(二)確保人民得以獲得充分法律協助。(三)維護公平審判與司法秩序。(四)提升社會對法治國家之信賴。(五)穩定高衝突案件之法律服務供給。

四、建立律師執業安全之刑事保護機制,並非賦予特定職業不當特權,而係為確保人民訴訟權、維護司法制度運作及鞏固法治國家基礎之必要制度工程。

林瓊嘉律師誠摯呼籲立法委員與社會各界支持增訂律師人身安全專條。因為保護律師,就是保障人民爭取正義的權利;維護律師安全,就是守護司法制度最後的尊嚴。別讓守護正義的人,成為制度下的孤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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