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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朝枝/南投報導︺  南投縣政府呼籲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不論透過報紙廣告、官網、布條、人力銀行或社群平台等方式刊登廣告求才,該職缺之每月實際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皆應依法揭示薪資範圍。如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社會及勞動局林志忠局長呼籲所有求職民眾,求職時應先了解職缺的薪資範圍,如發現雇主提供職缺的薪資未依法刊登,可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向縣府反映,以保障自身求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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