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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有關外界關心在地社團團購進口食品風險防堵議題,台中市政府衛生局25日表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自國外輸入肉類產品或食品,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後才能輸入;若未經查驗擅自輸入,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已持續針對輸入食品進行源頭查核與市售稽查,並強化夜市、專營異國食品店舖、團購實體店面及網路販售等高風險場域,加強豬肉稽查監控,114年1-9月查核產品來源及標示1萬677 件,無肉品違法輸入案件。未來將持續依法嚴查、捍衛市民飲食安全。

衛生局強調,食品安全不容退讓,非洲豬瘟防疫防線更不容鬆懈。呼籲業者切勿心存僥倖、私自輸入或販售來源不明食品,共同維護市民食的安心與國家防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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