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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開車要轉彎或變換車道,駕駛應提前打方向燈提醒附近車輛,一名網友日前在網路論壇上表示,之前切換車道有打方向燈,卻被檢舉並開罰「未全程使用方向燈」,他不解「全程的標準是什麼,方向燈應該亮多久?

立群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楊玉珍指出,(一) 右轉彎時:1、駕駛位於內側車道:須提前於距交叉路口30公尺處顯示方向燈後再駛入外側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2、駕駛位於外側車道:應於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顯示方向燈。 

(二) 左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30公尺處顯示方向燈後再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並行至交岔路口再行左轉。

(三) 變換車道時:於變換車道前,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持續顯示至車輛駛入欲變換之車道。

楊玉珍表示,相關法律規定,(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第5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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