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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記點記次新制宣導與懶人包

【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針對去年5月因為興富發建設公司的興建中的建案,發生吊臂砸中台中捷運工安意外,造成捷運列車與軌道嚴重受損,並導致一名長期關注人權議題的林老師身亡。台中市地檢署偵查終結僅對兩名工人提起公訴,引起台中市議員吳佩芸不滿,並在個人臉書呼籲台中市政府儘速提起再議,力爭刑事上興富發該負起的責任。

對此,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說明,法人除有處罰之特別規定外,並無犯罪能力。所謂有特別規定者,係法條明定法人得為犯罪主體,或明定「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科以罰金。」

惟查,大眾捷運法第48-1條並無相關規定,尚無對法人處罰之依據。又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僅有告訴人得對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提出再議,本件台中市政府依法無權聲請再議。

市議員吳佩芸不滿在個人臉書指出,有人說,只要你是台中人,絕對知道興富發這家建商。也有人說,只要你是台中人,也絕對不能不知道興富發的建案過去發生過多起工安意外。

但我們都沒想到的是,如此惡名昭彰的興富發,就算在去年5月吊臂砸中台中捷運,捷運列車與軌道嚴重受損,導致一名長期關注人權議題的林老師身亡,卻在刑法上不被起訴。

是的,你沒看錯,偵查終結僅對兩名工人提起公訴。這根本是對違法的建商輕輕放下,把過錯推給聽命施工的工人去承擔。而看到台中市政府交通局長說,已與興富發仲裁和解,並取得賠償,其餘將尊重司法的說法,她更無法苟同。

吳佩芸表示,若台中市政府的態度是民事上和解即可,刑事上不再去追究,那等同再次放縱惡質建商繼續亂搞。相信2億多的賠償,對興富發根本不痛不癢。

吳佩芸並表示,對於普通刑法上,「法人」無法作為犯罪行為人,所以未起訴建商及營造商等,她能理解。但興富發這些建商真的沒有刑罰上的責任嗎?事實上《大眾捷運法》中就有可以起訴「法人」的特別刑法,而且正是這次發生的犯罪事實。

吳佩芸說,依照第48條之1第1項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她要呼籲台中市政府,應該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力爭檢察官應對興富發等公司依《大眾捷運法》提起刑事犯罪起訴。而不是「尊重司法判決」就縱放興富發。相信許多市民朋友跟她一樣,對於這樣的結果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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