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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記點記次新制宣導與懶人包

【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台中市議員周永鴻4日指出,中市府環保局「113年度臺中市機動車輛排氣管污染管理事務計畫」竟找國民黨立委羅廷瑋任評選委員,無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會)108年的行政解釋函說明採購評選不宜遴聘民意代表評選委員,監督機構直接參與行政執行機構創下惡例。周永鴻質疑,環保局聲稱主動邀請羅廷瑋擔任評選委員的理由是什麼?做出決策的是標案承辦人、環保局長陳宏益、市長盧秀燕還是羅廷瑋?
    
對此,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回應表示,邀請無監督關係之民意代表擔任專家學者以外之採購案評審委員,雖無違法,但確有改進空間,環保局會深刻檢討,未來將以更嚴謹周延的態度選任評委,以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市議員周永鴻指出,工程會108年07月04日工程企字第1080013011號函,針對政府採購法第94條作出四點解釋。其中第三點、第四點都說明民意代表不宜擔任採購案的評選委員。
    
周永鴻指出,解釋函第三點說明民意代表不得為評選委員的「專家學者」,第四條則說明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屬「行政權」之行使範圍,民意代表「縱非屬「專家學者」委員,亦有造成行政權限與立法權限二者衝突之虞」,也就是說民代也不宜以非專家學者身份當評委。
    
周永鴻強調,根據工程會的解釋函,唯一的但書僅限於民意代表擔任所屬民意機關內部的評選委員。
    
周永鴻表示,工程會108年就針對民意代表擔任採購案評審委員以行政解釋函說明不宜,中市府環保局卻找擔任立委的羅廷瑋擔任評委,令市民和各界不解而且觀感不佳。周永鴻痛批,此事市府和羅廷瑋都違反工程會解釋函及利益迴避原則,創下惡例。
    
周永鴻說,環保局長陳宏益聲稱環保局主動邀請羅廷瑋擔任評選委員,決策者是標案承辦人、局長本人、市長盧秀燕,還是羅廷瑋?理由又是什麼?
    
立委羅廷瑋發表聲明回應,1、本人受台中市環保局邀請擔任評審委員,是秉持對公共政策的初衷,並完全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相關規定,且台中市民長期遭受排氣管噪音汙染已不堪其擾,本人長期關注排氣管汙染相關事項,希望能夠維護民眾居住品質安寧。

2、依據現行採購法第94條之規定:一、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二、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三、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3、首先,該採購案依規定委員中教授有三位,佔三分之一以上,本人完全符合規定;再者,依王義川先生於媒體所提函釋為中華民國 108年07月04日工程企字第1080013011號,係針對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範圍,惟本人並非機關聘請之專家學者,則不適用。

4、再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3項之規定所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2項,專家、學者以外之委員,得為機關之現職人員,並得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本人亦符合相關規定。

5、倘若王義川先生想擴大解釋所提函釋為適用第94條第3項也說不通,因「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業於108年11月6日修正發布,該函釋於中華民國 108年07月04日發布,依行政法之從新從優原則,王義川先生所提函釋亦不適用。

6、又依法務部廉政署111年5月31日法廉字第11105002860號函文補充說明:「…機關辦理遴聘專家學者以外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機關現職人員,除需具有採購法令專門知識,亦需對該採購案之政策目的具相當程度之認知,獲選任為評選委員之機關現職人員亦需就評選結果負相當責任,故專家學者以外採購評選委員之擇定範圍具有特定性且具機關代表性,公職人員於機關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中,涉及本人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時,尚難謂與本法第4條第3項有利於公職人員於機關團體之人事措施之要件相當…」

7、可見本人完全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相關規定,亦並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8、本人對於因政治因素而屢次遭人造謠抹黑,深感遺憾,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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