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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住在沙鹿的林先生日前因為出售土地,到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他向稅務人員表示這筆土地是民國72年買的,95年時被徵收,後來政府廢止徵收返還土地,現在要賣掉支付兒子出國深造的費用。經過稅務人員仔細查證、更正前次移轉現值,讓他少繳了2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林先生滿心歡喜地感謝,直說以後想兒子的時候,就可以用這筆錢飛到國外看他了。

市府地稅局說明,林先生是在103年11月因為廢止徵收而再取得這筆土地,當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是每平方公尺10,500元,但是土地登記資料記載的前次移轉現值卻是72年的每平方公尺720元,二者相差近15倍。地稅局承辦人員發現後就主動連繫地政事務所確認,而將前次移轉現值更正為核准廢止徵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即10,500元),讓土地增值稅比原先少了20萬元。

地稅局長沈政安表示,土地增值稅是以土地的本次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的漲價總數額作為計算基礎,前次移轉現值愈高,土地增值稅就會越少。而內政部規定在107年7月23日以前廢止徵收發還的土地,以原領取的補償地價作為前次移轉現值;但在107年7月24日以後,則改用核准廢止徵收日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

實務上核准廢止徵收日的公告土地現值通常會高於原補償地價,所以會墊高前次移轉現值,而讓土地增值稅減少。地稅局為了保障民眾權益,在審核這種案件的時候,都會特別留意,如果發現登載的前次移轉現值有疑義,就會主動洽請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

沈政安進一步指出,如果核准廢止徵收或發還日是在107年7月24日前,但在107年7月24日後才辦理移轉登記土地,或者是在107年7月24日前已核准廢止徵收或發還,且已辦完移轉登記者,之後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及原因發生日期的認定,也都會依照核准廢止徵收日及其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民眾對於土地稅如果有任何問題,都歡迎撥打地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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