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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記點記次新制宣導與懶人包

【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消費者權益日益高漲,消費糾紛案件也隨之持續增加,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已是當務之急,民進黨台中市議員謝志忠、張玉嬿、黃守達、王立任23日在台中市議會民政業務質詢表示,雖然法制局有在努力,但是效果仍無法符合人民期待,無法有效遏止案件發生,呼籲法制局積極保障消費者權益,落實查核定型化契約。

對此,法制局回應表示,法制局會以自辦講座宣導、配合活動擺攤進行宣導外,亦主動進入校園對學生進行35次之實體宣導,並製作宣導海報請郵局、台鐵等相關單位配合張貼等方式,對進出郵局或搭乘火車之民眾進行訪問交易之宣導。另除上開實體宣導外,亦會於網路社群平台(FB及IG)、官網進行宣導。

市議員謝志忠表示,消費者權益日益高漲,消費糾紛案件也隨之持續增加,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詐欺統計,台中市108年發生1622件、109年1570件、110年1577件、111年1530件,112年暴增至2341件,今年才2月已累計462件,詐騙案件明顯遽增,消費糾紛的案件也持續高漲,因此,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已是當務之急,雖然法制局有在努力,但是效果仍無法符合人民期待,無法有效遏止案件發生。

謝志忠指出,根據《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六條,契約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各執行機關得派員查核。此條例清楚賦予執行機關權力,若定型化契約或是與資融公司配合有問題,執行機關可以派員查核。而台中市政府應該針對每年所統計的消費糾紛案件,比例較高的項目進行定型化契約的查核,並且應該針對較常發生爭議的店家加強查核。

謝志忠再提,根據第16條規定「各執行機關、消費者保護官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虞者,應即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以及第33、34條也有相關規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處以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第58條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予以開罰,強烈要求法制局應依法積極辦理,捍衛消費者權益。

市議員張玉嬿也說,個案發生時,被害人往往不知道契約裡還有什麼內容,法制局要告訴申訴人後面法律程序怎麼走,並應視情況啟用行政調查權,無卡分期的被檢舉者不出席調解時,消保官應到公司調查是否有違規情節,有違規就應要求改善,不配合就裁罰,強勢一點。

市議員黃守達表示,面對無卡分期的糾紛,市府本就可以有更積極的作為。根據《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資訊,不得有誤導、隱瞞、欺罔之行為。違反同條規定,市政府可命其限期改善,不改善過更可以處以最高十萬元罰鍰。

黃守達強調,市府要研議修法很好,但現行自治條例就有政策工具,關鍵在於市政府要不要用。呼籲市政府積極作為,不要又把詐騙糾紛與消費糾紛通通推給中央。

有關怡豫公司之美容商品買賣糾紛案,法制局回應表示,對業者所生高爭議性之行銷行為多次發布消費警訊外,亦就業者涉及訪問交易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提供訪問交易解除權行使相關資訊部分,移請美容商品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局查處,該局已於113年3月13日函請業者限期1個月改善在案。另彙整申訴案件移請公平會了解業者行為是否涉有公平法之違反。

又考量怡豫公司之爭議在涉嫌以訪問交易方式行銷高總價商品卻未依消保法第18條告知消費者退貨(費)管道,且在消費者已提出退貨(費)主張仍拒絕退費,就業者是否退費尚屬民事爭議,在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尚需由法院為最終認定。至於其金流部分,法制局已將業者狀況函知與該公司配合之信用卡收單機構以及資融公司,請其審慎選擇合作對象,以免損及持卡人權益或損及商譽。

有關資融公司因涉及不同行業爭議,法制局表示,於112年1月間即已函請行政院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案,據洽行政院稱已錄案研擬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另考量行政院程序緩慢,為增加消費者知悉業者之爭議狀況,有效讓消費者對類此高爭議之實體店家有所警覺,法制局除就怡豫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出席消費爭議協商會議予以公告外,亦著手修正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消保官得對類此業者違反消保法又發生大量爭議案件且在網路公告後仍持續製造高爭議之業者,得至該營業場所揭示警告訊息30日,提醒欲進入該場所之消費者,並課予業者容忍之義務,此修正草案將俟近期之市政會議通過後送議會審查,再請委員幫忙儘速通過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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