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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記點記次新制宣導與懶人包

 〔記者周為政彰化報導〕彰化監警聯手,以「辨識科技系統」取締查緝,讓註銷號牌車輛無所遁形。


彰化監理站和交通處停管單位、交通隊合作建立「註銷號牌即時通報機制」跨機關聯合稽查,使用先進「車牌辨識系統」,取締無牌照行駛的註銷車輛。


監理站長黃建興表示,經註銷牌照車輛,應至監理機關繳牌辦理報廢,絕不可再繼續行駛,若要繼續使用,應再驗車領牌才能行駛道路。


黃站長說,心存僥倖繼續行駛或停放在道路旁,經查緝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製單舉發,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汽車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牌照。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6條已通過修法,汽、機車牌照遭吊銷或註銷者,須滿6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請領牌照。


黃站長提醒車主,車輛被註銷、吊銷原因,不外乎汽車不依期限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逾6個月以上或車主死亡後,繼承人未在車主往生1年內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繼承過戶或車主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仍不依期限繳回汽車牌照或遭吊銷汽車牌照等。若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車輛均需經監理機關檢驗合格,才能再請領號牌及行照上路。


黃站長說,車輛牌照遭註銷,請勿再行駛,監理站、縣府停管單位和警察局等,以車牌辨識系統科技查緝使用註銷號牌車輛,車主將受罰,並禁止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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