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為保障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權益,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自108年起積極配合衛生福利部辦理「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此次申請期間從今年7月1日起至113年3月1日止,最高補助額度從6萬元調增至12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以減輕中、重度失能者家庭使用住宿式服務的經濟負荷。
衛生局長曾梓展表示,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或機構簽約人提出,並備妥申請書、申請人及住民身分證影本、入住機構契約書影本、繳費收據或證明影本、存摺影本及中、重度失能者證明文件等,向今年最近1次入住機構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提出申請,每人最高可補助12萬元。
衛生局說明,申請補助方案應符合的條件有,一、入住機構類型為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提供住宿式服務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二、入住天數自今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實際入住機構天數計算(日曆天)。
此外,三、經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長照需要等級4級以上,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的住民,且當年度累計住滿180天,可補助12萬元;如入住天數累計未達180天者,以連續住滿1/2日曆天的月份,每月補助1萬元,並一次性給予補助金額。
四、另為保障既有住民的權益,如於111年12月31日前已入住機構,雖未經長照需要等級評估或經評估未達4級以上,累計住滿180天者,仍有6萬元補助;若入住累計未達180天,當年度連續住滿1/2日曆天的月份,每月也可補助5千元。
衛生局表示,此補助方案自108年開辦以來,受到市民眾熱烈的迴響,補助經費及服務人數逐年上升,去年補助金額高達2億4千萬元以上,減輕4312個家庭的經濟負擔,今年將持續發放,市府更積極爭取中央經費,預估將有6000個家庭受益,減輕更多照顧者的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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