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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許順德臺中報導】一名男子擔任某協會會長僱用已成年的女兒為員工,卻利用權勢對她性交四次,犯後還辯稱「女兒自願要當小三」,其辯護人主張女子出於自由意志;法院不採信,痛斥男子罔顧倫常,犯後態度惡劣,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他三年,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男子僱用女兒在協會上班,卻利用自己身為父親、協會會長身份,對女兒工作因故罰錢、欠債等權勢,前年七月至十一月間在住處、旅館等地前後四度和女兒發生性行為。
    
臺中地院審理時,男子坦承和女兒性交,但否認利用權勢,辯稱沒有強迫是女兒「自願要當小三」;其辯護律師說,女子自幼未由男子扶養,和父親往來時已是滿廿歲之人,男子無濫用權勢和女兒性交,一切都是女子自由意志。
    
中院查出,女子確實在父親的協會上班,女子也說,父親認為她畢業後薪水養不活自己要她去協會工作,並稱之後讓她接手協會,可以每月給她六萬元薪資,也教她做人處事道理。
    
該名女子說,自己曾因前男友情傷,爸爸說會保護她,她出於信任認為父親不會害她;爸爸還對她說,和她性交都是在保護她、幫助她,因此才同意和父親性行為。
    
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男子罔顧人倫、道德,為逞私慾不顧父女關係,利用與女兒在協會上下監督關係與其性交,犯後一再矢口否認,態度惡劣,依對受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機會性交罪判他三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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