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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灣法官的不迴避談法律人的專業傲慢~張 靜律師

114.11.30
元丰記者 張慶昇
 
不論是民事、刑事抑或行政訴訟,甚至是新公布的憲法訴訟,我國各種類的訴訟法,都設有法官迴避制度,因法院為行使審判權之機關,其審判案件必須公正無私,始能獲致公平適法之裁判。但人終究是感情之動物,是非曲直,難免不受感情之影響,而行審判權之法官,如有客觀而具體之事實,足以認定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不僅易招物議,難期審判之公平,抑且有損法院威信。法律為防患於未然,促使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賴,乃預設有法官迴避之規定。
法官迴避,其情形有二:第一種情形是有法定事由的自行迴避,如某法官本為某案件一審判決法官,判決後調二審法院法官,該案件上訴二審後好巧不巧又被分到此法官承辦,若這位法官不自行迴避,將使當事人喪失審級利益,構成判決之當然違背法令,惟此尚非本文所欲論究的,因法有明文,法官遇此不會違法不迴避。只有在第二種情形,也就是在除法官有自行迴避之情形外,有當事人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的聲請迴避,才是本文所欲探討及關注者。蓋依最高法院判例向來之見解,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的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其他故舊恩怨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而言,而非僅出自當事人自己主觀的判斷,故法院准否聲請迴避,並不受當事人主觀臆測或不滿意見之拘束。所以,我個人認為只要法官與當事人之間存在有任何的「恩怨情仇」,都應迴避,否則難期審判之公平,因為法官畢竟不是神,脫離不了人世間的喜怒哀樂與愛恨痛欲。
我國各個訴訟法雖均有規定,遇到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時,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否則即應移交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而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以其有利害關係之故。但多年來台灣司法實務所顯現的真實情況是,一旦法官在有當事人聲請迴避之時,依法本得以之為有理由而迴避,但台灣法官們幾乎都不會這麼做,因為台灣法官幾乎都不認為自己在執行職務時會有偏頗,故而都移交由同院另合議庭法官為之裁定,而另合議庭法官則也幾乎都為駁回聲請迴避之裁定,此種實務常態,使得聲請迴避制度幾乎形同具文。
我從事司法工作除了前面6年多擔任法官、檢察官外,執業律師已超過了32年。在這30幾年的律師生涯中,未曾細算,我幫我的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的大概有10來件,但印象中從來没有1件被裁定法官應迴避的。我不知道司法院有無就法官迴避案件做統計,每年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的案件究有多少?有幾件裁定獲准?而裁定駁回法官不必迴避的比例又是多少?就我自己的經驗,及同道律師幫其當事人或當事人自行聲請法官迴避我所閱卷看到或聽到的情況,幾乎都是駁回法官迴避的裁定,不曉得平均1千件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中有無准過1件?如果司法院認為我的說法不實,請司法院公告周知近30年來每年聲請法官迴避的案件數及准駁的案件數與比例,聲請法官迴避的規定是否幾乎已成具文?
這裡尚有另一問題是,若當事人並未聲請法官迴避,其原因主要是當事人根本不知法官執行職務會有偏頗之虞,而法官自己却認為他執行審判職務恐有偏頗之虞,此際可否不待當事人聲請而自請迴避?我多年前曾在花蓮高分院執行律師職務時,碰過此一情形。受命法官自行表明他與對造當事人有某種利害關係(我已忘是何種利害關係),徵求我及我的當事人意見,是否聲請他迴避?訴訟法並未規範到此一法官自請迴避的情形,而一定要當事人先行提出聲請,否則法官不能自請迴避。我主張應加以修正訴訟法,讓法官能自行附理由在卷表明有何迴避之情形與必要性而得以自行脫困。
這就與去年底最高法院判決高志鵬立委貪汙定讞的情況有類似之處。此案最高法院承辦的法官邵燕玲是審判長,而這位邵法官曾於2011年被前總統馬英九提名為大法官人選後,遭高志鵬立委開起第一槍痛批「聽到抗議恐龍法官的聲音,提名邵燕玲當大法官是污辱人民」。因邵法官正是2010年判決一起幼童遭性侵案導致白玫瑰運動的法官(從2010年起「恐龍法官」的稱謂在台灣出現),馬英九才緊急換將,阻斷了邵法官的大法官升遷之路。乃昔日一句「恐龍法官」讓邵燕玲丟了大法官,如今她承辦高志鵬貪汙案為審判長,這樣的「恩怨情仇」,只要稍有常識,就應要通知高志鵬是否聲請迴避,讓她能迴避此案,或具理由自請迴避此案。而據高志鵬事後說明,由於最高法院並未曾開庭,所以他不知邵燕玲是審判長,故未聲請迴避。而邵燕玲却回應說判決可受社會公評,此所顯現出來的態度就是法律人的專業傲慢,而遠離了我們一般人的經驗與常識,這樣的判決怎會禁得起社會公評?
另外,去年司法院職務法庭受理再審陳鴻斌法官的案件,也是讓司法丟失公信力的另一例子。此案的審判長林文舟,與涉案的陳鴻斌有多年是在行政法院同庭辦案,他們是多年同事關係,依經驗與常識來判斷,林文舟理應自請迴避,否則易遭物議,也難期審判公平。且正因此一同事關係對陳鴻斌有利,他當然不會主動聲請林文舟審判長迴避,故修正訴訟法時增加自請迴避之規定有其必要,這有利於事後監督,法官自請迴避所附具之理由是否合理?還是只要碰到不想辦的案子就自請迴避?
在我看來,只要訴訟關係人(通常但不限於當事人)與法官有「恩怨情仇」,都應迴避,這應該就是一般人民的常識與經驗。常識不同於專業知識,常識是靠著經驗累積而來的,不是在法律專業書籍中得以尋找得到的。我常跟人說越專業的人士,越常是生活中的白痴,專業人士的生活大都是由他人(如配偶)在幫忙料理,生活中的常識,正是專業人士最嚴重缺乏的。我們的法官絕大多數都是從法律系所畢(肄)業後,經司法官考試及格,再在司法官學院(過去為司法官訓練所)接受一、兩年的法律專業職前訓練,就開始審判工作了。這種從家門、校門到衙門的年輕法官(台灣初任法官的年齡平均在25至27歲),既缺乏人生的歷練,也沒有社會經驗,以致常識明顯不足,而這與法律專業一點關係都沒有。我常聽到我的當事人或朋友們說,我們的法官生活在與我們不同的另一個世界裡(天龍國),這樣對法官的評語,法官們真的知道原因何在嗎?
在台灣能當上法官的,通常在求學時代都是人生勝利組,大都是讀書、讀書再讀書,只管讀書不用管其他,所以可能修得一身法律專業知識,更難免一身傲氣,通常自詡要實現公平正義,却不自知脫離了常識就很難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而只剩下法官自己心中所想要的所謂公平正義。為了要發現法官心中所謂的實質正義、事實真相,台灣的法官們常棄程序正義於不顧,更也就不管什麼公平審判原則,更聽不進去他們所不想聽的,因此即使法官與訴訟關係人之間有利害關係,例如同事、同學、師生、知己、粉絲、仇人、恩人、過去的情人、債權債務人、熟識的鄰居、親等較遠的親戚(依法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是法定的自行迴避事由),都不迴避,即使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也幾乎都不肯迴避,遑論自請迴避,這其實就是法律人的專業傲慢所致。
台灣法官所以幾乎都不認為他有必要迴避某個案件,說穿了就是法律人的專業傲慢所致。法官總認為憑自己的法律專業,在執行職務時絶不會有偏頗情形,但有無偏頗,其實是常識問題,而絶不是法律專業問題。
我舉一個經常發生的情況為例,檢察官只起訴A、B都犯了某一罪,但其起訴書中尚表明A、B與C、D共4人均為共犯,先起訴A、B,C、D還在進一步查證中,或正在緝捕中。案子到了一審地方法院,承辦合議庭法官甲、乙、丙在審理後也判決A、B有罪,且判決書中也同樣交待C、D為共犯,但C、D其實從未到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也未曾以被告身分自行或請律師對A、B或其他證人為交互詰問(因檢察官尚未起訴)。A、B不服上訴二審後檢察官才將 C、D起訴,案子又由地方法院甲、乙、丙3位法官合議審理(或甲、丙、丁合議審理),此際甲、乙、丙(或甲、丙)法官是否應有必要迴避?如果甲、乙、丙(或甲、丙)法官不迴避,你認為C、D在他們法官手中能獲判無罪之機率有多大?甲、乙、丙(或甲、丙)法官有可能推翻他們才剛判決的前案嗎?這樣C、D的審級利益何在?公平審判原則又何在?這迴避與否需要法律專業知識嗎?這不是憑常識就該知道的事嗎?但是台灣的法官碰到這樣情形的案子絶非極少數,但曾有法官在當事人聲請迴避時自請迴避,或因當事人聲請而由同法院其他合議庭法官裁定准予迴避的嗎?
其實,經驗與常識正是依據證據認定事實的關鍵所在,是法律專業知識以外的東西,這正是台灣法官所最缺乏的,尤其是剛出道或出道不久的法官。取而代之的負面效應,就是法官因專業傲慢而直接產生的預斷或偏見,《傲慢與偏見》這部英國女作家珍‧奧斯汀所寫的愛情小說,有一句很貼切的話:「對一個人有成見之後,便無法公平判斷事情的結果」,這用來印證台灣的法官絶不為過。
此外,因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未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起訴時,是將偵查中所有的卷證送到地方法院的法官手中。由於幾乎都是對被告不利之證據(如果都對被告有利,就不會起訴了),法官在尚未進入審判程序之前,事先都看過了被告涉案之卷證,加上他的專業傲慢,很容易就因預斷產生偏見,此對被告極其不利,法官在未審前就先已心中判了被告的罪,有經驗的律師在法庭中看著法官的一舉一動,聽得法官的一言一語,就知是否有這樣的情況,審判程序常成為過場只是一個依法不得不走完的過程而已,法官在這樣的閱卷得到的心證後,憑其法律專業,就很難容得下被告有違其心證的辯解,被告即使聲請這樣有偏頗之虞的法官迴避,法官也絶不會迴避,這樣無公平審判的情況就一而再的在台灣法官的審判中發生,冤案、錯案也就源源不絶。
法官的專業傲慢產生偏見後的另一個負面效應,就是反應在法官開庭的態度或情緒上。在我看來,台灣的法官應該是全世界自由民主法治國家中開庭時態度最壞的,脾氣最差的,口氣最不好的。就正因專業傲慢產生偏見,就聽不進、容不下當事人或他的律師在法庭中所陳述的或所聲請的(包括法官迴避的聲請、調查證據的聲請等)。以致如律師或當事人一再提及不從其願,法官的情緒就來了,有時不但辱罵或嘲諷當事人,甚至辱罵嘲諷律師、檢察官還有證人。法官本該是中立聽訟的角色,却常和當事人或律師起口角、起衝突,台灣人民還會相信法官嗎?
我舉三個例子來說明台灣法官的情緒控管水準,我曾受理一個當事人違反銀行法的案子在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案子進入最後的審判程序,審判長第一次出現在此案的法庭中。由於我的當事人父親剛過世不久,依習俗幾個月没有刮鬍子,審判長在人別訊問時,劈頭就罵:「你為什麼留鬍子,留鬍子没一個好人」。我的當事人當場回說:「報告審判長,孫中山、蔣中正也都有留鬍子啊」。審判長下一句竟是更大聲的罵說:「你以為你是孫中山、蔣中正啊」!
另一個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的案子,我事務所的林律師去開庭,前面一個案子法官正在問證人還没結束,林律師就坐在後面旁聽,忽然之間,這位法官大罵證人:「你怎麼笨的跟豬一樣?」林律師回事務所提及此事,如今回想起來,如果有法庭直播,法官絶不敢如此罵人。
還有一個我聽已故松聯幫幫主覃○○親口跟我說的情形,他在台灣高等法院(還是台北地方法院我忘了)刑事庭開庭,法官在人別訊問時,開口是「ㄊㄢˊ○○」,他馬上跟法官說:「我是ㄑ一ㄣˊ○○,不是ㄊㄢˊ○○」,没有想到法官下一句竟然是很大聲的斥責說:「我說是ㄊㄢˊ 你就是ㄊㄢˊ」,把被告的姓都唸錯了,還不接受更正,竟有如此霸道的法官。
而法官專業傲慢產生偏見的最末端負面效應,就是台灣法官的死不認錯,我們什麼時候看到冤判、錯判的法官親口向社會大眾說:「對不起,我判錯了」。台灣法官是不是還是那句傲慢的「判決可受社會公評」?台灣人民就活該倒楣被法官冤判、錯判,連個道歉都不可得,更不用論請求法官賠償或國家賠償了。
因此,台灣司法之不受人民信賴,除了少數收錢的貪污法官及甘為執政者鷹犬的打手法官外,我認為原因無他,就是法官的專業傲慢,及在缺乏常識之下所引發的多重負面效應所致,所謂「判決可受社會公評」,只是掩飾法官專業傲慢及缺乏常識下的心態反應而已,而多年來的民調結果及民間聲音,法官們也應知社會公評的結果是什麼了吧!更應知人民為何要求陪審團審判了吧!
台灣法官們,別忘了,我也是法律人,所以我也會有法律人的專業傲慢,也會有偏見,也會態度不好到罵人,也會死不認錯,這正是我為什麼推動陪審制,周處不除,談司法改革是沒有希望的。
 
張靜先生,政大法律系畢業,1978 年畢業當年就考上司法官,是政大唯二的應屆上榜者。曾任基隆地檢處檢察官,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庭長,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目前為執業律師,司法改革黨黨主席。期間他對著作權法研究不遺餘力,偵辦案件超過600多案,著作論述及出版有「著作權法評析」,「著作權法犯罪之司法實務專題研究」「新著作權法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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