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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川欽專題報導】撤銷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需用土地人能否直接過戶還給繼承人?地政法學專家吳有道博士明確表示,「不行」,這是目前全台各地政事務所一致的審查標準。
    台中市一名呂姓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近日向市府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民國八十五年因「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特定計畫道路工程」所辦理之徵收,經市府審查後確認該土地已未依原計畫使用且無公益必要性,台中市政府遂正式函報內政部,請求核准撤銷徵收,為此特別邀請地政法學專家吳有道博士以內政部准駁前之三大法律關鍵,解析該案爭議點。
    吳博士指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明文規定:若徵收後未依原公益目的使用、工程變更、逾期未使用或原使用機關已無徵收必要,得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撤銷徵收之申請。
    台中市政府日前公文函示,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特定計畫道路工程,土地屬非符合徵收目的之使用,爰建請由內政部同意撤銷徵收,顯示地方政府已認定該案已符合撤銷之法定要件,問題癥結是,原土地所有權人均已仙逝,該徵收之土地要返還給誰?能否直接還給繼承人?
    針對此問題,地政法學專家吳有道博士語氣肯定的表示,不行,原因有三:
行政法上的「回復原狀」,要求回到徵收當時的權利狀態,當初被徵收之人不是繼承人,而是原所有權人本人,繼承屬民法程序,不能直接與行政程序混合辦理,因此撤銷徵收之土地仍須先回復到已故原所有權人名下。
    吳博士進一步說明指出,撤銷徵收本質上是回復原狀,依法不得變更權利歸屬人,土地必須回復到徵收當時的權利人,而不是現任占有人或繼承人,當初被徵收的人是「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其繼承人,因此登記必須先回復到「原所有權人」,之後才能依民法繼承規定辦理移轉,因為「撤銷徵收是行政程序;繼承是民事程序,兩者必須分開進行;這是內政部長期一貫的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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