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第2期(4月)自辦職前訓練招訓簡章
連佳振
就業服務處_青年就業服務
鹿港慶端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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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榮昌大甲報導】針對近期最高行政法院作出113年度交上統字第2號判決,明確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並未授權對「非駕駛人之車主」處以吊扣牌照的行政罰,民進黨台中市議員施志昌9日在市議會警消環衛業務質詢中嚴正指出,若警方未依此法律見解修正現行作法,恐將導致違法裁罰與民怨擴大,並要求市警局立即盤點並調整相關程序。

對此,警察局回應說明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等情形,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該條例所指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指該違規車輛,法條並無明確敘明該車輛為何人所有,目前全國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取締酒駕均仍維持現行作法。

有關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交上統字第2號判決顯有不同見解,基於全國一致性執法原則並兼顧民眾權益,警察局將函請內政部警政署釋疑並協請交通局函報交通部研議修法。

市議員施志昌指出,該判決案情為一名駕駛人酒後駕駛其父親所有的汽車遭警方查獲,警方依規移送裁罰機關吊扣車主車牌兩年。然而法院認為,《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係針對「駕駛人」之行為處罰,未授權對車主進行財產性處分,最終撤銷原處分,確立「處罰對象需明文規定」的原則。

「我們打擊酒駕的決心不容質疑,但錯誤適用法令也不能被接受,」施志昌強調。他質疑,台中市警方目前是否仍依此條文對非駕駛之車主進行吊扣車牌的裁罰?並進一步要求警察局說明是否已有內部SOP機制,明確查核駕駛人與車主是否為同一人?對於最高法院判決,是否已發文通知各分局加強法治教育並調整執法流程?

中市交大隊長鄭鴻文答詢表示,高等行政法院此判決出來以後,有詢問過其他五都,目前還是以照過往的方式,只要抓到酒駕就先扣牌。警政署則有與交通部溝通,看是否修法。

施志昌指出,吊扣車牌屬重大財產限制措施,非經明確法律授權,不得任意擴張適用。此案涉及憲法第23條及行政法的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貿然擴大處罰對象至車主,將嚴重損及法治國精神。他呼籲市警局應主動盤點是否曾對非駕駛車主作出類似裁罰,並通知當事人依法行使救濟權利。

他並進一步建議,警察局應立即採取四項行動:暫停對非駕駛人車主裁處吊扣車牌;重新訓練第一線員警,建立「駕駛人與車主關係」判斷機制;市府應主動檢視過往誤裁案件並提供補救措施;如現行法條確有漏洞,市府應向中央提出具體修法建議。

施志昌強調,他理解第一線執法人員的壓力與困難,但不能因為效率或嚇阻效果,就犧牲法律正當性與民眾信任。唯有依法行政,才能兼顧交通安全與人民權益。

警察局長李文章答詢表示,他同意議員所說,因為立法不周延導致第一線員警執法上困難,希望修法以後,讓警局能訂定取締的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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