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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記點記次新制宣導與懶人包

【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民進黨台中市議員張家銨日前於市議會質詢中,嚴厲抨擊市府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裁罰案未能明確公告。她質疑市府是否存在隱瞞行為,強調公布違規者姓名的必要性,以保障兒少安全並提高社會警惕。

張家銨指出,兒少權法第49條明確規定,對兒童或少年進行遺棄、虐待或猥褻等行為者,主管機關可公布其姓名。她說過去都是地方政府自行上網公告,但卻有漏洞。比如說人在台北市違規,後來到台中市工作,可能在台中市的網站找不到資訊,且各縣市公告時間長短不一,導致達不到原本公告警惕的效果。

她補充,今年5月,衛福部決定要成立全國一致性的網站,要求裁處完成後,各縣市要在1個月內上網公告,且資料永久掛網,以達到集中一致性的公告讓可供民眾查詢。

然而,張家銨質疑自盧秀燕市長任命現任社會局長以來,卻未能落實公告機制,例如今年截至9月底28件裁罰件數中,社會局僅公布1件違規案;去年53件裁罰僅公布6案,對比過往幾乎都有上網公告的件數,社會局內部的公布做法缺乏透明度,也讓民眾質疑市府是不是有意隱瞞什麼。

針對社會局僅以條文說明用「得」公布而非「應」公布,張家銨痛批市府根本「拿著雞毛當令箭」,並解釋當初立法時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滿18歲而違法的未成年人不得公告姓名,在法律用詞上才會用「得」而非「應」,社會局不該混淆視聽還拿來做為自己不願公布的辯護工具。最後,張家銨要求市府承諾,除未成年違法者外,必須全面公告所有違反兒少權法且遭裁罰的對象,確保兒少權益真正受到保護。

社會局回應說明,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違反第49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社會局補充,配合中央規定執行兒少權法行政處分,考量兒少受傷害程度及行為人手段、社區預防及公益、行為人名譽與工作權等原則衡酌裁量。若加害人為依契約或職務對兒少有照顧義務者,以公告姓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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