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朝枝∕南投報導〕為保障國人租屋權益,促進租屋電費計收公平合理及電費資訊透明,內政部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租屋電費相關規定,將自113年7月15日生效。
南投縣政府地政處表示,這次修正租屋電費新制重點,在租屋電費計收部分,房東計收電費標準,每度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在租屋電費資訊部分,增訂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房客亦得逕向台電公司申辦查詢有關電費資訊。
縣長許淑華提醒民眾,簽訂住宅租賃契約時,宜善用內政部新版的租賃契約,簽約前務必詳閱契約書內容,可降低租賃爭議及糾紛,保障雙方權益。她也呼籲住宅租賃契約銷售通路商及房東要遵守新的法令規定,縣府地政處等單位也會加強稽查,對於民眾的權益把關。
地政處指出,住宅租賃契約已全面適用消保法,自113年7月15日租屋電費新制上路後所新簽訂租約適用新制規定,舊契約不溯及既往,惟經租賃雙方同意仍可約定適用新制,房東如違反規定超收電費者,房客可向縣府消保或地政單位提出申訴,如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又仍拒不改正者,並可加重處5萬至5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提醒房東勿以身試法。
內政部地政司已同步製作懶人包及Q&A等資料,放置於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89),讓房東房客易於瞭解租屋電費新制規定,同時提供新版租屋電費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供各界查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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