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季從茂/桃園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各地區國稅局為協助遭受不可抗力災害的受災民眾快速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共同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倘申報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下,民眾只要於申報期限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並檢具受損財產的照片或有關憑證,國稅局將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指出,此次調整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係參酌87年至113年第1季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並綜合考量國稅稽徵人力及外界反映意見,將個人適用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由15萬元調高為30萬元,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以簡政便民。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主動協助及輔導0403花蓮震災受災戶申請各項稅捐減免,秉持從優、從寬原則,除於災害發生後迅即成立「花蓮震災緊急應變小組」,並將該局轄區(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申請災害損失的受理期間,統一延長為3個月(自113年4月4日起算3個月),俾轄區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清理家園及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補充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憑國稅局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在114年5月辦理本(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但已有保險賠償、救濟金部分,應列為災害損失的減項,按實際可扣除金額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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