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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重鎣台中報導】電動滑板車為時下相當熱門的休閒交通輔具,在公園、廣場等地隨處可見,但如果將電動滑板車騎上馬路可能就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果酒後駕駛電動滑板車上路,更可能會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
 
日前台中市大里區深夜12時許,有一名年約50歲的賴姓男子在友人家飲酒結束後,心存僥倖想說電動滑板車較不易被警方攔查取締,遂大膽騎乘電動滑板車返回太平的住處,在行經大里區立仁橋頭時,疑似因輾壓到石頭而失控自摔,後來警方接獲報案到場時,發現賴男身上散發出濃濃酒味,經酒測後酒測值高達0.96Mg/L,被警方依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送辦。
 
警方提醒民眾,電動滑板車是靠電力驅動,故屬於刑法「動力交通工具」的範疇,酒測值如超過0.25 Mg/L,警方可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提醒民眾勿違規使用及酒駕,以保障自己及他人行車安全。
 
仁化派出所所長黃秉鈞表示,目前如於道路上使用電動滑板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如有酒駕行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可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如電動滑板車、獨輪車等)歸類為慢車,並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原則上禁止行駛於道路,故現行如電動滑板車、獨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尚無法在道路上使用,僅能在非屬道路的公園、廣場、私人或封閉場域內使用。
 
霧峰分局長陳祥麟呼籲,警方對於酒駕「零容忍」,民眾應謹記「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原則,民眾如與親友聚會飲酒,應多加利用計程車、代駕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返家,切勿心存僥倖使用個人行動器具酒駕,警方將持續加強酒駕執法,維護民眾生活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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