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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台中市計程車費率將自8月1日零時起調整,新費率為起程1250公尺85元,續程每200公尺5元,延滯計時為車速每小時5公里以下,累計每60秒5元。交通局長葉昭甫表示,若有駕駛8月1日前未完成修改計費表,仍須依照「舊運價」按表收費,不得超收車資,違者可依「公路法」最高處以9萬元罰鍰。
 
交通局長葉昭甫指出,8月1日零時起,台中市調整計程車費率,調整後計程車運價起程85元不變,起跳里程由1500公尺調整為1250公尺,續程每200公尺5元不變,延滯時間計算基準為車速每小時5公里以下,由累計每120秒5元調整為每60秒5元,夜間11時至翌晨6時為夜間加成時段,每趟次加收20元,如遇跨夜間加成時段,統一以「上車時間」為準。
 
葉昭甫表示,經洽詢計費表廠商改表計程車數量,計程車駕駛配合度高大都已完成改表作業,呼籲尚未完成改表的計程車駕駛,盡速前往計費表商進行改表作業,若未在8月1日前完成修改計費表的計程車,仍須按照105年核定舊運價按表收費,不得超收車資。
 
葉昭甫進一步提醒,若計程車駕駛向乘客超收車資,違者經查證屬實將依「公路法」規定裁處9,000元至9萬元罰鍰,民眾在搭車時如對計程車收費上有任何疑問可向交通局洽詢,或記下車牌號碼及搭車時間、地點等資料,以利交通局後續追查,保障民眾乘車消費權益。
 
葉昭甫補充說明,依「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等相關法規,計程車費率可每2年檢討一次,現行計程車費率近7年未調整,因應近來相關物價、油價上漲,為合理反映計程車營運成本進行費率調整,鼓勵駕駛承接短程載運服務、合理長程趟次收入,也顧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與其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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